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办法
来源:张家界会议网 作者:张家界旅游 发布时间:2009/07/04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科研、教学、管理人员参加各级各类国际学术会议,活跃我院学术气氛,促进国际学术交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在国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家学者参加的、在国外(境外)或国内(境内)举办的大型国际学术会议,或是具有高水平的系列国际学术研讨会。
第二条 学院鼓励学科带头人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研骨干积极参加在国际学术界较有影响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三条 申请到国外(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表格见附件),并经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签章后,连同邀请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送交国际合作交流处转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办理出国手续。参会人员如需本人办理因私护照、签证等出国(境)手续,国际合作交流处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在国内(境内)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签章后,连同邀请函复印件,送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存档。
第五条 参会者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参会者自筹解决,或争取主办单位的全额资助。对于少数特殊情况者,本人或本人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学院可视情况给予部分资助。资助原则及范围如下:
1、优先资助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我院科研、教学人员;
2、优先资助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学科、科研基地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
3、优先资助已获得院外有关单位部分资助而经费不足的以上人员。
第六条 参会者在国际学术会议结束后两周内须递交会议总结的电子文档及打印件一式三份,分别交国际合作交流处、科研处和本人所在备案。
第七条 参会者须将该国际学术会议的学术资料提交本人所在院(系)的资料室存档。
第八条 参会者会后须按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九条 如有需要,参会者可在国际学术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所在部门或国际合作交流处、科研处安排一次相关的学术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双边及两岸的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